美国维拉诺瓦大学对美国防晒监管差异与FDA运作分析
随着灼热的阳光洒遍美国大地,又到了民众纷纷涌向商店购置防晒用品的时节。与此同时,这也是消费者和媒体每年都会重提的疑问...
随着灼热的阳光洒遍美国大地,又到了民众纷纷涌向商店购置防晒用品的时节。
与此同时,这也是消费者和媒体每年都会重提的疑问时刻:为何欧洲能够销售含有更多潜在高效成分的防晒产品,而美国却不行?
问题的答案并不在于防晒产品本身或其成分,而是源于两国监管体系的根本差异——具体来说,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DA)在法律框架内的运作方式。
“FDA 要合法监管某类产品,必须首先为其赋予明确的分类标签。”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健康法研究教授安娜·桑托斯·鲁施曼解释道,“比如牙刷被归类为医疗器械,这是因为它的监管依据必须符合 FDA 法定职权范围,即依法对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管理。”
然而,接下来的情况就变得复杂了。在美国,FDA 对化妆品的监管相对宽松,除部分色素添加剂外,化妆品在上市前无需经过审批。而在欧盟,防晒产品被欧洲药品管理局(EMA)划归为化妆品类别——这也是许多其他国家的常见做法。但在美国,由于防晒产品被认为具有“预防疾病”(如皮肤癌)的治疗效果,因此被界定为非处方药品,从而纳入 FDA 严格的药品监管体系。
更复杂的是,某些产品在 FDA 体系下被同时认定为化妆品和药品。例如,普通洗发水属于化妆品,但若宣称具有去屑功效,则同时被视为药品。“这类情况很常见,甚至包括一些我们通常不认为是药品的产品。”桑托斯·鲁施曼指出,“在现行监管逻辑下这很自然,但也导致在美国上市任何产品都比其他国家更为困难。”
具体到防晒产品,欧盟允许使用某些可能对特定波段紫外线更具防护效果的成分,而这些成分若要在美国上市,则无法直接沿用欧盟的审批结论。“一旦防晒霜被定义为药品,就必须满足药品的所有要求。”桑托斯·鲁施曼强调,“想在美国推出新药,必须提供证明其安全有效的临床试验数据。但即使其他国家已进行相关试验,这些数据也很难直接适用于美国,因为试验标准与国内协议未必一致。”
她进一步说明:“即便他国临床试验数据完整,FDA 采纳的可能性也很低。若依赖外国监管机构的数据,难免引发对美国本土科学评估标准是否被绕过的质疑。”
当然,FDA 可以启动对这些成分的独立审批程序——事实上它也正在这样做——但这一过程不仅复杂漫长,还涉及风险评估的差异。“相比欧洲监管机构,FDA 历来对风险更为审慎。”桑托斯·鲁施曼分析道,“我理解市场对此的关切,但从监管逻辑上看,这种谨慎有其合理性……毕竟我们讨论的并非救命必需却无法获取的药物,而是普通消费者已能购买到的防晒产品。”
除非对美国监管体系进行根本性改革——例如设立独立的化妆品监管机构,尽管这一提议在学界有一定支持,但桑托斯·鲁施曼认为“在现有财政条件下可行性很低”——否则,欧洲防晒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唯一途径,仍是等待 FDA 逐步完成对相关成分的审查。而这一过程,注定需要时间。
“FDA 的运作从来都不是快速的,”桑托斯·鲁施曼总结道,“这是由其制度设计和资源分配决定的,并非主观意愿所能轻易改变。”
与此同时,这也是消费者和媒体每年都会重提的疑问时刻:为何欧洲能够销售含有更多潜在高效成分的防晒产品,而美国却不行?
问题的答案并不在于防晒产品本身或其成分,而是源于两国监管体系的根本差异——具体来说,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DA)在法律框架内的运作方式。
“FDA 要合法监管某类产品,必须首先为其赋予明确的分类标签。”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健康法研究教授安娜·桑托斯·鲁施曼解释道,“比如牙刷被归类为医疗器械,这是因为它的监管依据必须符合 FDA 法定职权范围,即依法对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管理。”
然而,接下来的情况就变得复杂了。在美国,FDA 对化妆品的监管相对宽松,除部分色素添加剂外,化妆品在上市前无需经过审批。而在欧盟,防晒产品被欧洲药品管理局(EMA)划归为化妆品类别——这也是许多其他国家的常见做法。但在美国,由于防晒产品被认为具有“预防疾病”(如皮肤癌)的治疗效果,因此被界定为非处方药品,从而纳入 FDA 严格的药品监管体系。
更复杂的是,某些产品在 FDA 体系下被同时认定为化妆品和药品。例如,普通洗发水属于化妆品,但若宣称具有去屑功效,则同时被视为药品。“这类情况很常见,甚至包括一些我们通常不认为是药品的产品。”桑托斯·鲁施曼指出,“在现行监管逻辑下这很自然,但也导致在美国上市任何产品都比其他国家更为困难。”
具体到防晒产品,欧盟允许使用某些可能对特定波段紫外线更具防护效果的成分,而这些成分若要在美国上市,则无法直接沿用欧盟的审批结论。“一旦防晒霜被定义为药品,就必须满足药品的所有要求。”桑托斯·鲁施曼强调,“想在美国推出新药,必须提供证明其安全有效的临床试验数据。但即使其他国家已进行相关试验,这些数据也很难直接适用于美国,因为试验标准与国内协议未必一致。”
她进一步说明:“即便他国临床试验数据完整,FDA 采纳的可能性也很低。若依赖外国监管机构的数据,难免引发对美国本土科学评估标准是否被绕过的质疑。”
当然,FDA 可以启动对这些成分的独立审批程序——事实上它也正在这样做——但这一过程不仅复杂漫长,还涉及风险评估的差异。“相比欧洲监管机构,FDA 历来对风险更为审慎。”桑托斯·鲁施曼分析道,“我理解市场对此的关切,但从监管逻辑上看,这种谨慎有其合理性……毕竟我们讨论的并非救命必需却无法获取的药物,而是普通消费者已能购买到的防晒产品。”
除非对美国监管体系进行根本性改革——例如设立独立的化妆品监管机构,尽管这一提议在学界有一定支持,但桑托斯·鲁施曼认为“在现有财政条件下可行性很低”——否则,欧洲防晒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唯一途径,仍是等待 FDA 逐步完成对相关成分的审查。而这一过程,注定需要时间。
“FDA 的运作从来都不是快速的,”桑托斯·鲁施曼总结道,“这是由其制度设计和资源分配决定的,并非主观意愿所能轻易改变。”